有关印发贵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和适用

有关印发贵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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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2、行。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16-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同)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和幅度,全面、综合考虑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第四条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没有法定依据或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同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在同一时期(1年内),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

4、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七条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第八条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6-第九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公民、用人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能够体现裁量权适用情况的书

5、面材料:(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指适用听证的);(四)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主办监察员应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调查取证时间、范围、方法和步骤,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问题,以及认定的事实、证据、拟处理意见等。对拟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根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将

6、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次:较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事实、性质、违法手段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违法行为的档次。第十三条-16-对较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应当适用;如给予罚款的,在法定标准下限以上至下限1.5倍以下之间裁量,或在法定标准下限以上至上限40%以下之间裁量。第十四条对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

7、以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应当适用;如给予罚款的,在法定标准下限1.5倍以上至下限2倍以下之间裁量,或在法定标准上限40%以上至上限60%以下之间裁量。第十五条对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处罚的,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应当选择并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应当适用;如给予罚款的,在法定标准下限2倍以上至上限之间裁量,或在法定标准上限60%以上至上限之间裁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

8、度的上限,从重处罚:(一)1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2次以上的;(二)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三)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被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消除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引发集体上访、封堵主要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六)《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重大违法信息社会公布办法》(试行)中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信息涉及的违法行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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