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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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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救济法律制度 篇一: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不仅可 以维系家庭关系,而且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同时离异人群也在不断扩大,我国法律一方面提倡保障离婚自由, 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在婚姻关系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处于弱势地位 的一方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和救济手段。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 所设置的为在离婚中受到损失或者因离婚而经济困难的一方提供 帮助
2、与救济的制度,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 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离婚损 害赔偿 一、我国建立离婚救济制度的意义 建立离婚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有利于对人们的行为进 行调整。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且受到法 律所设定的义务的规制,同时要受到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即责任的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破坏了 婚姻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籍以此激励当事人遵守义 务,同时保持婚姻关系
3、处于的稳定状态。离婚救济制度对相关的婚 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构造。 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婚姻救济制度,补充了我国 婚姻法的保障与救济制度,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构造。一 方面对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维护,另 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婚 姻关系中,因为男女双方在生理机制和心理机制上的差异,女性往 往处于弱势的地位。通过设立离婚救济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拥有 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 二、我国当今相关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与构成要件 (一)我国实体法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三条 救济制度中的经济帮助这一条,XX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中,又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补偿两项救济制度, 完善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与构造。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 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
5、:“离婚时,如一方生 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20 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得以完善,离婚 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三种制度 建立起来。这三种具体的离婚救济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针对不 同的救济对象或法定情形共同反映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 状。 (二)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构成要件 1.家务劳动补偿又称为经济补偿,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一 方当事人从事家事劳动付出较多,法律赋予其向另一方要求给予相 应补偿的法律
6、制度。 2.经济帮助,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由一方对离婚后经济 困难的另一方在金钱或物质方面给予帮助。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 协议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应与离婚问题同时解决,不应单 独提起离婚过错赔偿之诉。因为在需要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离婚案 件中,离婚与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原因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应 将这两个作为两种情形单独;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对 赔偿单独提出请求,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拖沓办案时间,而且 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1]。
7、三、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缺陷 配偶双方对家庭成员有平等的提供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一方因为 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在离婚 时如得不到补偿,显然不公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新《婚姻法》 对家庭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不仅填补了原有法律空白,而且首次 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法律上的承认,这在相关领域是全新的突 破,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现有的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 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而我国现在有的 国情使得这一前提基
8、本化为泡影,因此这项法律规定目前还缺乏可 行性,现阶段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1.它缺乏社会基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 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这样一个条件为基础的,没有约定,就无法获得 补偿,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社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中国传统思 想相悖,分别财产制度在我国显然不会被家庭广泛采纳,所以家务 劳动补偿制度颇有些无用武之地的无奈。 2.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家务劳动虽然是社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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