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之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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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离婚救济制度【内容摘要】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构成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的研究,总结出现行制度所存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困难和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等缺陷,提出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和在举证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完善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缺陷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因离婚而造成的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婚姻当事人

2、一方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济方式或方法的总称。作为离婚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是对离婚纠纷的弱势一方适用,它是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使两者趋于平衡的有效方式,同时它还是道德的要求。一、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二是经济帮助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3、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11(二)经济帮助制度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务资助的行为。《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4、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我国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夫妻财产状况以及适用离婚救济制度的状况。离婚当事人的年龄集中在26岁到55岁之间。从调查数据可看出,当事人离婚的年龄主要是26岁到55岁之间,如在哈尔滨占被调查案件离婚总数的79%.其中,男女的离婚年龄与男女结婚年龄的婚龄差呈正相关,

5、男性离婚年龄集中在30-50岁之间,女性集中在26-45岁之间,这一年龄段正是大多数夫妻在养老育幼的同时,须努力工作,打拼天下,工作、生活负担均较为沉重的阶段。11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1-15年为多,如在厦门占离婚案件的78%;而婚姻关系存续25年以上的,离婚率较低;婚姻存续26-30年的,离婚率仅占1%。换言之,在婚姻的激情期、磨合期、平淡期内,离婚率均较高,而当婚姻持续25年以上,激情已为亲情所替代之后,婚姻开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离婚率大幅下降。在行使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案件中,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大

6、多集中在7-20年,北京的调查显示这一阶段占要求经济帮助案件的69%.这说明,结婚生育以后,特别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的这一阶段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在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上均易出现问题。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因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从而牺牲了自己的学习、提高,甚至就业或更好就业的机会。由于年龄、身体、精力、受教育水平等各方面的原因,一旦离婚,奉献较多的一方就有可能陷入没有收入来源或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工作者的重视。离婚原因呈多元化趋势。解读感情确已破裂,除婚姻法列举的四大理由

7、外,还出现了一些与信息时代和现代社会相关的离婚理由,如上网聊天不理家事,或双方均另有所爱等。但引人关注的是,主要的离婚理由与20年前的调查结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即性格不合仍是首要原因,在北京的调查中占60.5%.其他的原因则与法定理由相同或相似。这说明,尽管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人们对和谐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曾改变。11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者占大多数。在离婚的夫妻中,绝大多数对其财产未作任何约定,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如北京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7.4%.但也有少数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厦门适用分别财

8、产制的有2%,适用限定共同制的有3%.这一方面说明法定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国情,对约定财产制尽管适用者较少,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导向作用。但另一方面,调查的结果也提醒我们,当制定与财产制度相关的规定时,必须面对国情,以现实为基础,远离现实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落到实处的。11离婚救济制度未能有效适用。调查显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获得赔偿的数量更少。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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