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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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许可流程图(行政许可类)(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业务咨询电话:0310—389306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需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当日受理: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初审: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延续决定书》审核:县人社局

2、分管劳动关系的局领导全程监督电话:人才中心:3893082纪委纠风办:3892917准予行政许可: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市局门户网站和市级报纸上公布市局劳动关系处备案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最长30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邯郸市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规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

3、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承办科室: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310-3893082)申 请 者呈递申办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原件。办结时限:当日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受理申请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30日内办结并

4、通知申请人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核实材料内容、申办条件、经费筹措、设立场所等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批准申请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证书》许可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1、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2、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4、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5、能够独立承担

5、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申报材料:1、写明申报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2、工作章程及制度;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5、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6、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明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7、其它需要的证明。全程监督电话:人才中心:3893082纪委纠风办:3892917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最长30日1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承办科室:劳动就业服务局业务咨

6、询电话:0310—3893038)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筹设者报送筹设申请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原件。就业局受理筹设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办结时限:当日就业局审查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月内办结。审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场所等是否符合要求。办结时限:30日内就业局批准筹设申请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者筹设学校资金、场所、人员等,学校要在3年内完成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就业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办结时限:当日就业局审查正式设立申请对正式申请中的证件、资金、场所核实审查

7、(3个月内)呈报市人社局批准正式设立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当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许可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

8、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报材料:筹设民办学校:1、申办报告;2、举办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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