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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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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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傅鼎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债权/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主张  内容提要:物权的本体性权能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即支配特定物的自由,物权的维护性权能是请求任何人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绝对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妨害排除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因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请求的直接目的是受领特定人为特定给付,故此,其性质为债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妨害排除及危险

2、消除请求权,因妨害或危险行为的持续性及不产生外观信赖,故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并非请求权,且属于权利的主张而非权利的行使,只要争议存在,就应允许权利人主张权利,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上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理论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1]我国《物权法》未就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作出规定,却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为此,笔者就物上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略抒己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自从德国

3、民法典确立了物上请求权后,理论界对其性质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过。关于物上请求权性质之表述,不下十余种,归纳起来有物上请求权否认说、物权作用说、债权说、非纯正债权说、物权债权折衷说。  笔者以为,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为债权。  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如果认为物上请求权为物权,则不能解释该权利缘何与物权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之民事主体。然而,物上请求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人,权利的内容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而,物上请求权根本就不具有物权的本质特征。通说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权利,是人在

4、特定物上实施行为的自由。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意志的自由。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人在其支配领域内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使权利发生效用,以获得权利内容之利益。”[2]物上请求权则不然,它是对人的权利。请求的目的使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进行特定给付。物上请求权所涉之权利的实现,必须经特定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权利人通过受领给付,实现自己的意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上请求权也并非物权的一项权能。如果认为物上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项权能,则不能解释请求权实施后的受

5、领给付的权利性质。基于特定给付的请求权,相对人有义务为特定给付行为(例如返还原物)。相对人一旦履行特定给付义务,请求权人则行使受领给付的权利。因为,义务人的给付与权利人的受领必须结合,给付才有可能。给付与受领是同一事物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由此,存在给付义务,必存在受领权利,否则难以保有给付法律上的依据。据此,如果认为物上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项权能,则给付受领权也属于物权的一项权能,这势必混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故而,物上请求权不是物权的权能。通说认为,物权的权能有积极与消极两项。前者为支配权能,后者为请求权能。笔

6、者以为,此处所谓物权的请求权能,是针对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是请求一切人应为之不作为义务。法律给予物权绝对保护,“物权人于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行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3]由于请求一切人履行义务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义务人之义务为法律直接规定,无须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因不行使而罹于消灭时效。  物上请求权不是独立于债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如果认为物上请求权既非物权又非债权,而是于物权、债权以外与物权、债权并立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利,则难以说明物上请求权的属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

7、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4]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权利处于圆满状态,故为一项民事权利之权能。请求权只有与其他权能结合,才能共同构筑一项权利。它不能独立成为一项权利。  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之力。由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物上请求权人不能支配义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给付行为。请求的目的是受领给付。权利人通过接受义务人的特定给付,最终实现对特定物的支配。在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支配权之间,尚有给付受领权,不能无视给付受领权的存在。给付与受

8、领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客观的不可分性。无受领则无给付。给付需要受领配合,受领依赖给付。实施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他人的给付,同时也是给付之受领。给付是义务,受领给付是权利。既然受领给付是权利,该权利所针对的是特定义务主体以及特定主体所为之特定给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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