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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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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上请求权的分析[摘 要]对于物权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我国的现行法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有关理论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与时效制度的的关系,以及物上请求权行使费用的负担方面运用比较法作了一些分析。[关键词]物上请求权物权债权一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和各国的现状物上请求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形成“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同时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抽象的概念。在罗马法那里,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那部分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地上权及占有所提起的各种诉权。具体的有(一)基于所有权的有“所有权返还之诉”和“所有权保全
2、之诉”;(二)基于役权(人役权和地役权)的有“役权确认之诉”;(三)基于永佃权,永佃户得提起“永佃诉权”;(四)基于地上权,地上权收益人得提起“准对物之诉”要求返还原物;(五)基于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债权人得提起“质押之诉”,是对物之诉,以返还原物为内容。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是通过请求令状实现的,令状分为“占有保持令状”(Interdictaretinendasposcessionis)。与“占有恢复令状”(Interdictarecuperandaepossessionis),内容与所有权之诉相类似。到优帝一世时把“令状”改革为一般的诉。但罗马法中
3、对占有的保护只限于现实的侵害,若只是担心有侵害,则不予以占有之诉的保护。[1]关于罗马法的这些物权的保护方式在欧洲大陆得以承继和发展。(一)法国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对物权的保护采用的是各种诉的形式。《法国诉讼法典》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其物权的标的限制为不动产《法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了“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第597、599、701条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所有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二)德国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6在德国民法典中明确
4、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制度,具体而言,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分为;(1)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第985条),即所有人得请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的权利,(2)除去侵害请求权(德国民法第1004条第1项)即所有人于受到以剥夺或扣留占有之外的方式的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的权利。(3)不作为请求权(德国民法第1004条第2项)即所有人有继续受侵害之虞时,得提起防止侵害的权利之诉,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相似,分为因占有被侵夺而生的请求权与因占有被妨害而生的请求权。(三)瑞士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制度瑞士民法典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占有的请求权。
5、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仅有一个简短条文(瑞士民法第641条第2项,)“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有请求交回该物并排除一切不法侵害的权利。”对占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瑞士民法第927-929条)。[2]关于他物权没有专门的规定,只规定了他物权中有占有的则可适用占有保护的规定。他物权若不符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像不是被侵夺而丧失占有或者尚未获得占有,则此时他物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四)日本民法与物上请求权制度日本现行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没有作一般的规定,但占有之诉,分为占有保持之诉(妨害排除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妨害防止之诉)及占有回复之诉。在他物权中,对动产质权,动产优
6、先权规定了对占有之诉的准用。虽然日本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但是在日本的判例中承认物上请求权。(五)台湾省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台湾民法典对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基于占有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台湾民法:767、962条),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分为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在他物权上仅于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此外的物上请求权,即永佃权、地上权、典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六)我国现行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我国民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也没有物上请求权的概念。但是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规定,在我国民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
7、的民事责任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物上请求权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是否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我国的民法应该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之时,物权人为了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纵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61、物
8、权作用说(物权职能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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