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ID:1939502

大小:3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1-13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_第1页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_第2页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_第3页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_第4页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此,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

2、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此,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

3、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此,从解决法

4、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属于实体法上比较原则的规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又至今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往往陷入操作困惑,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人去楼空、财产转移及未经正常注销等情况而陷入的执行

5、困境,急需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及其他控制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司法权威。一、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执行的各种方式(一)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虚假设立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包括:1.虚假出资,即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或者交纳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和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欺诈;2.出资不足,当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时,不仅应负资本填补义务,其他股东亦应对该出资人未交付的出资负连带责任;3.虚设股东,是指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设的方法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表现为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为独

6、资企业或一人公司。(二)公司“脱壳”经营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典型体现,实践中表现为被执行人“人去楼空”、“金蝉脱壳”之计,将转移的财产重新经营,而原来的公司与新公司在表面上无任何关联,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债务人却逍遥自在,躲避了债务。但实际上,公司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公司债务责任的行为。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

7、剩下一个“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滥用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人格,倘若母公司滥用其控制权强使子公司从事有违正常营业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交易,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法律义务而有损债权人利益时,则应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母公司对债权人付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察:1.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持其正常营业的维持;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独立展开;3.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相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分别依法定期召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