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ID:19393950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1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_第1页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_第2页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_第3页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_第4页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可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

3、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

4、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十条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调查。

5、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提供原始、真实的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对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实行

6、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价格。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干预措施,接受监

7、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明码标价;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操纵、哄抬市场价格、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和强行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违法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8、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其他组织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第十九条 新闻舆论单位应当宣传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的价格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