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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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发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9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三章地图编制出版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

2、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

3、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第六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

4、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一)四等以上制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三)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面积在五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一千分之一、面积在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二千分之一、面积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五千分之一、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五)各种

5、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

6、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测绘资格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测绘资格认证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办理,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测绘任务,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认证手续。第十二条测绘资格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

7、人,必须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测绘项目达到国家招投标标准规定的,实行招投标管理。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干涉测绘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测绘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任务。第三章地图编制出版第十五条编制出版地图应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出版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编制出版带有国界线的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出版地图、专题地图、书报刊插图、电影电视用图、立体地图、公开张挂的示意图等,其国界线的画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绘制和制作。凡编制出版带有省

8、或者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必须按照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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