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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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成医发〔2017〕2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医保局,成都高新区人社局社保处,成都天府新区社事局就业社保处:现将《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规范新增医药机构协议经办流程。各区(市)县-21-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要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告知申请所需资料和受理、办结时限。拟纳入协议管理的诊所(含门诊部)、零售药店,从受理申请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经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3个月。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管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管理,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实时上传数据,并按《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约定执行。三、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标牌管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标准前,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要求的样式自行制作定点机构标牌;在国家出台新的标准后,从其规定。同时,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监督解除、终止协议的医药机构销毁其定

3、点机构标牌。四、建立诚信管理档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本区域内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诚信档案,同时报送市医保局备案,以备在开展新增评估工作之前查阅其诚信记录。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017年8月1日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8月1日印发-21-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

4、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自愿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各类医药机构。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可采用现场申请或网上预约两种方式,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2);(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1-(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卫

5、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七)主要医疗设备清单。第四条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可采用现场申请或网上预约两种方式,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2);(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执业药师

6、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员或中药调剂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季度最后一月受理本区域内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同时将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汇总报市医保局。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备齐的材料。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21-第三章组织评估第七条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开展本区域上季度受理申请的诊所(含门诊部)、零售药店的多方评估(附件4、附件5)。第八条市医保局从每季度第2个月起,开展全市上季度受

7、理申请的住院医疗机构的多方评估(附件3)。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多方评估,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注重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区(市)县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方案应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第十条市医保局组织的多方评估,从成都市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抽选医保管理、医疗质控专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等社会监督代表共同组成评估小组,对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一条多方评估实行评分制。评分在60分(含)以上的医药机构,纳入协商签约范围,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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