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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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行政确认船舶所有权登记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二、权责事项编码MSAQR001三、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

2、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3、,不得对抗第三人。五、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六、受理部门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七、登记机关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宜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和建造中船舶),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和建造中船舶)八、提交材料目录(一)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

4、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3)建造中船舶

5、的基本技术参数;(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5)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九、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

6、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理由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十、登记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决定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登记经登记机关批准后作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不予受理光船租赁登记一、权责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二、权责事项编码MSAQR002三、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国籍船舶光租境外的出租人、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光船租赁的登记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

7、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

8、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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