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

ID:19356560

大小:31.99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10-01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_第1页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_第2页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_第3页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_第4页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_第5页
资源描述: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探讨及其制度设计[摘要]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未成年犯而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应当融入契约理念,“以人为本”,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内涵与功能更为丰富。同时,鉴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及权益保障,应当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下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建立监护人或“合格成年人”参与制度、志愿者聘请制度、异地矫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制度设

2、计    在现代刑法观念下,未成年犯成为倍受关注的特殊群体,社区矫正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津津乐道的话题,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有了规范依据。将罪犯有条件地从惩罚性司法体系中分流出来,通过以社区为基础的帮教体系重新回归社会,这种做法具有理论上的开创性和观念上的变革性,更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而未成年人由于其“未成年”的特殊性,“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

3、校加强帮教”,正因为“未成年”的自然状态,其犯罪后,法律应该宽容而施以非常规的对待和处遇。亦即,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中必须含摄对未成年犯的专门设计,给予其充分、特别的关注与关怀。    一、界定:未成年犯与社区矫正对象    与未成年犯相关的术语通常有:儿童、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等。几个术语不是并列关系,有的相互之间存在包容和交叉。虽然从历史和地区差异性上,人们对儿童、少年、青年等的年龄范围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在一般意义上,人们通常还是以年龄为标准对成长中的人群进行界定。儿童是依据其智力成熟程度,尚无自主活动能力,不具备对成人社会权威和规则破坏

4、能力的人;少年是已经基本具备对成人社会权威和规则的破坏能力,处于儿童向成人过渡阶段的人;青少年是青年与少年的合成词,青年应是年纪较轻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包括儿童与少年两部分群体。  在刑事法视野中,与犯罪相关的前述术语,排除了儿童。包括少年和低年龄成人的青少年罪犯通常只是犯罪学中的术语,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应的规定。而对少年罪犯和未成年犯各国法律均以年龄为依据严格界定。以我国现行刑事法为依据,其下限,即负刑事责任和在诉讼中享有特殊待遇的最低界限为14周岁,最高限为18周岁。  社区矫正对象是对

5、罪犯的再筛选。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其矫正对象当然地圈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但是,经过对利益失衡之虞的法律判断,法律确认能够或者应该投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具体范围,则需要理性思考。当前的法律框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不作区分而统一规定,本文认为值得商榷。社区矫正体现着一种宽容精神,“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历史”。未成年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犯罪群体,“从社会学、犯罪学的观点看,不仅是因为未成年人代表未来,特别值得关注,而且是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未定型时期,可塑性强,他们既容易受环境影响变坏

6、,也容易接受外界的帮助而变好”。未成年人犯罪是未能成功完成社会化历程的表现,其原有社会化的延续与改良,对其人格塑造至为关键。只有尽可能地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引导、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的良好互动,进而达到再社会化之目的,才是实至名归。因此,未成年犯之社区矫正是应然,更为必然。否则,对未成年犯本人甚至整个社会而言,均是一种背向和负向。《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

7、毫无差别对待往往会变成假平等,反之,即使有差别对待,如果这个差别对待具有合理根据的话,那么,就可以视为合理的差别对待,并不违反平等的原则”。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对罪犯的一种区别对待,“未成年人”又为其再区别对待提供了合理根据。XX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就是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未成年犯而言,应更新社区矫正的固有思维,尽可能地扩大准入门槛:未成年犯纳入矫正范畴为正常,而监禁刑的

8、适用则为例外。倘若彻底变革尚存疑虑,至少未成年之过失犯的全部纳入,现今之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因为无论法律精神,抑或现行规定,对未成年犯以及过失犯均是重点关怀,持一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