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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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及森林资源安全、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防火责任)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和经营主体责

2、任制。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森林防火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风险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3、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八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发布森林防火命令,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重大问题。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4、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建和培训森林防火队伍并组织扑火预案的演练;   (五

5、)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公安、气象、交通、商业、民政、卫生、应急、通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其它主体职责)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和林区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其它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本单位森林防火负责人。

6、   第十二条(联防制度)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驻有部队的,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积极主动与驻军协商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队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和A级以上旅游区(含A级)、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和

7、林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群众扑火队伍。   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工具及装备,积极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和撤并由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和撤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护林员职责)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和林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森林、林

8、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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