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案件分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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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公務員懲戒業務案件分析一、撤職處分(一)統計數說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懲戒案件議決撤職處分者34人;中央機關方面,監察院彈劾移送者1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32.35;內政部移送者6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17.65;財政部移送者5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14.71;交通部移送者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2.94;農業委員會移送者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2.9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者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2.94;新聞局移送者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2.94;地方機關方面,臺灣省政府移送者5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14.71;臺北市政府移送者2人,占

2、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5.88;高雄市政府移送者1人,占全部撤職人數百分之2.94。(詳附表13)(二)撤職理由第1案假借權力圖納稅義務人不法利益,造成政府短徵稅款之鉅額損失被付懲戒人吳○○係大安稅捐分處前稅務員,負責辦理土地增值稅稽徵業務,任職期間,於出售土地人出售土地後,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先後於附表所載時間,向大安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被付懲戒人竟假借權力,以「短課原因」欄所載不實查核事項開徵稅額,圖利納稅義務人獲得短徵鉅額稅款之不法利益,造成政府短徵稅款之鉅額損失,嗣大安稅捐分處於75年3月間清查時,發覺上情,對納稅義務人補徵短繳之稅額。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

3、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之旨,應依法議處。(98年度鑑字第11415號)第2案連續利用職務上保管存摺機會詐取財物被付懲戒人林○○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太平榮譽國民之家輔導員。其於86年6月間至89年7月間,擔任太○榮家輔導員兼百○堂堂長,於89年7月至92年5月間擔任行○堂及自費養護中心堂長,92年5月起擔任樂○及怡○堂堂長,均負責就養榮民生活照顧、心理輔導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百○堂就養榮民王○賜為盲殘榮民,且有重聽,僅能以是或否、點頭或搖頭回應他人問話,無法以言語主動表達完整意思,竟利用其因

4、上開職務上關係,得以保管持有王○賜所有郵局存摺及印章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王○賜同意,先後於88年3月2日、同年月26日、同年7月23日、同年8月23日、89年2月3日、同年4月18日、同年8月17日、同年11月9日,及利用不知情之百○堂事務員王○安,於89年11月16日、同年月20日、90年1月19日、同年4月20日,連續持其所保管之王○賜上開郵局存摺、印章至臺東豐田郵局,分別在郵政存簿提款單上填寫提款金額,並在各該提款單上原留印鑑欄盜蓋王○賜印文各1枚,以此方式偽造王○賜名義提款單之私文書後,持以交付臺東豐田郵局經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

5、郵局各該經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經王○賜本人授權同意領款,而分別交付同額現金予被付懲戒人或王○安,被付懲戒人因之合計詐得515,000元,足生損害於王○賜及臺東豐田郵局存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0年間王○賜因病送醫時,經當時輔導員兼百○堂堂長陳○○發現王○賜上開存摺內存款遭盜領1百餘萬元,經告知太○榮家輔導室主任張○○後,被付懲戒人見事跡顯露,乃主動坦承係其借用並表示願籌款返還,而於90年6月11日委由王○安交付20萬元現金予當時百○堂事務員許○○代為存回王○賜上開郵局帳戶中;及於90年6月18日偕同許○○至臺東豐田郵局將50萬元現金存回王○賜上開郵局帳戶,及90萬元辦理王○賜

6、名義之定期存款。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付懲戒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兩罪,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所為除觸犯刑章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議處。(98年度鑑字第11535號)二、休職處分(一)統計數說明98年受休職處分者有21人;中央機關方面,監察院彈劾移送者1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

7、分之4.76;司法院彈劾移送者1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分之4.76;財政部移送者3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分之14.29;內政部移送者12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分之57.14;至地方機關方面,臺灣省政府移送者3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分之14.29;臺北市政府移送者1人,占全部休職人數百分之4.76。(詳附表14)(二)休職理由第1案共同意圖營利,經營賭場,聚眾賭博被付懲戒人呂○○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大隊第三中隊小隊長,意圖營利,受鄭○○之邀,共同出資經營賭場,自97年3月24日起,由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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