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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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1020(颁布时间)20031201(实施时间)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文号)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3年7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2003年10月2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

3、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市)、区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4、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组织。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

5、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项目,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调整,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与使用和其他前期准备工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计划;(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7、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四)债权债务情况;(五)税费计缴情况;(六)建设成本情况;(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法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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