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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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收费  篇一:《劳动预备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XX]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  1、本省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年,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青年,未接受过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并有就业要求的求职者,应当进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  2、劳动预备制人员中属于应届毕业生的,可由所

2、在学校组织登记,其他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登记。  3、劳动预备制人员应当填写《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自留,一份交承办登记单位。  承办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单位应当填制《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并将《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各一份交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劳动预备制人员应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向劳动预备制人员宣传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劳动预备制人员可根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愿选报职业(工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

3、)。  2、受理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的单位,应当向劳动预备制人员推荐培训单位。  第四条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1、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  2、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社会培训机构相同专业同等条件的教学、实习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职业培训师资,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应当达到培训人数的比例要求,教师应取得《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3、申报定点培

4、训机构的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  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受理相应的申请,实地考察申报教育机构的办学备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五条劳动预备制人员入学报名。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可将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

5、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因职业(工种)技术要求和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需要,经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部分职业(工种)培训可通过适当方式考试入学。  4、根据生源和培训单位等情况,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配生源。  5、劳动预备制人员可根据所选职业(工种)择校入学。  6、定点培训机构招生时应收取《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编制《劳动预备制学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建立学员档案。《劳动预备制学员花名册》应当报送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劳动预备制培

6、训期限。  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可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制定,报经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定点培训机构招生时应查验学员的学历证书,并按培训期限编班。  2、初中学历者,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岗位培训期限为1年左右。高中学历者,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非技术岗位培训期限为半年左右。学历不明确者,根据实际学习经历或通过必要形式确定其学历比照执行。  3、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审批权限。初级技能培训可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技能培训可由地级劳动保障行政

7、部门审批,高级技能培训由省劳动厅审批。非技术岗位培训由省劳动厅制发审批标准,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经报请省劳动厅核准后确定。  第七条定点培训机构要合理设置专业,注重提高学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1、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照国家职业分类,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专业。  2、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  3、定点培训机构应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劳培司字  [1997]35号)设

8、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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