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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DR—2011—01004茶政办发〔2011〕80号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茶陵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主题词:国有企业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6日印发—4—茶陵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具体是指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等。第三条国资局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审核、备案、考核等管理。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3、定后,报县国资局审核,国资局在决定前,应当报县政府批准:(一)国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或申请破产;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二)利润分配方案;—4—(三)工资分配总额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非生产性费用总额预算方案;(四)转让股权;(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认股权;(六)处置房屋与土地资产;(七)企业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八)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九)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十)对外单笔捐赠1万元以上计划;(十一)向公司(集团)以外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十二)与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4、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的事项;(十三)县政府及上级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国资局备案:(一)向银行等单位借款单笔50万元以上;(二)核准或决定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三)企业中层骨干及以下人员的聘用;第六条国资局及企业要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4—第七条国资
5、局接到企业上报事项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核准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第八条国资局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免职或解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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