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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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1220(颁布时间)20060201(实施时间)20120501(失效时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

2、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

3、准;(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

4、条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项目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包含5吨)的,应当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

5、,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三)工程图纸;(四)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六)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

6、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点;(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须拥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承运建筑垃圾:(一)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运输车辆

7、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运输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具备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第十四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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