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299441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30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829(颁布时间)19970829(实施时间)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很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2、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
3、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
4、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
5、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
6、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贵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
7、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
8、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