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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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篇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XX-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  【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XX)01-0067-07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2、。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篇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XX-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  【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3、,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XX)01-0067-07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

4、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  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一)1979年选举法旨在扩大民主  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突出特点是民主程度的显著增强:(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首次扩大到县(自治县);(2)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

5、举;(3)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扩大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且,“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5)将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从这一系列的变革中不难看出,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地方甚至是不惜牺牲效率来保证民主,其突出的例子便是扩大直选范围,设定预选,“可以采用各种

6、形式宣传候选人”等。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各界民主意识、参政热情空前高涨的背景正是一脉相承的。  重民主并没有错,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土地广阔,人口众多,加上由乡镇人大至全国人大的多级选举制过于追求民主而忽视效率,有时的确会使选举程序过于复杂,不易操作,甚至是无法操作,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出务工人员的大量涌现,在民主意识极其淡薄的农村地区,硬性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选民半数以上方能当选的结果,势必使众多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无法进行。这样,对1979年选举法的民主性予以适度紧缩,重在健全、完善选举程序,以提高选举

7、效率的1982年及其后的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出台势在必然。  (二)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重在完善程序  与1979年选举法相比,1982年、1986年的选举法修正案的突出特点是:对选举程序的适度简化和对选举效率的适当重视(分见表1、表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82年修正案、1986年修正案,或将1979年选举法中的某些规定变得更为“严格”,如将选民或代表1人提议、3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人提议,10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或将原选举法中的部分规定变得相对宽松,如将每次选举皆普遍登记选民改为“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8、”;将候选人须获“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票才能当选,改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半数以上票,即能当选。但是,无论是“松”与“紧”,其目的只有一个:在不违背基本选举原则的前提下,力求简化程序,方便选举。  当然,这并非是1982年及其后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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