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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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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主要关注的问题和意见
2、第1 编者说明我们从不同的地方选编了这个关于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研究参考材料,以给有关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参考意见。这个材料的观点和看法是不一致的,仅供参考,也不代表我们的意见。我们在这里向这些意见的发表人表示谢意。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主要关注的问题和意见一、选举的行政组织机构关于地方选举:我们的建议是应该在县或县以上建立独立的政府机构——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的过程当中,由选举委员会举办选举,培训选务人员,并派人到乡镇一级和乡镇共同组成选举委员会,在各个村由经过培训的中立(非本村)的
3、选务人员主持选举的过程和投票的过程,这样才有可能进行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农村选举。这些办法实际上也是国际通用的办法。选举委员会在有选举的时候要主持选举,而在不选举的时候则进行调查研究、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其实中国的基层目前已经包括了有各种各样的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村民选举、居民选举等)以及各种补选、罢选等工作,选举事务的日益增多也需要一个专业的选举机构来进行这项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工作了。——《对湖北省潜江市农村换届选举的观察》,李凡就经验而言,以往省、市、县三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拟计划、作部署、重指导等方面
4、都依法行政,卓有成效,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从精益求精角度看,换届选举过程中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县,乡、村三级选举机构重原则轻细节、重习惯轻规范、重选举轻投诉等现象。除了对严格依法选举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是对整个换届选举的技巧重视不够或培训不到位。更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上访大多在村、乡镇、县市选举机构没有得到任何说法,诸多本应在选举进行过程中即诉即解的问题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累积为遗留问题,甚至由局部影响到全局,由个别程序差错影响到选举结果公正有效,积重难返,积重难纠。因培训不到位或重视不够使基层选举机构和选举
5、工作人员的“无知”、“失察”,还明显表现在由此导致工作不到位使选民申诉“知情权”大打折扣。因此,必须通过强化各级尤其是乡、村两级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选举技巧培训,增强他们对“选情”的把握和应对各种申诉、举报的能力,并通过他们适时进行“选务公开”,确保选民在依法拥有更广泛的选举“知情权”下,正确行使选举权。——《村委会选举完善之管窥》,邓敏杰作为村委会选举的具体主持机关,村民选举委员会虽然是临时的,但在选举的组织与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使选举主持机关只对选民的意志负责,选举制度对其产生、人数、回避做了如
6、下规定:一是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防止它被某一组织或利益集团所操纵控制;二是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11人,便于意见发生分歧时,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三是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就要退出选举委员会。这是可避免候选人利用在选举委员会中的地位为个人的当选谋取私利。关于人大选举:选举的民主性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选举制度的设计,也就是由谁来组织选举和怎样组织选举。我国现行的《选举法》缺少对选举机构和选举原则的专门规定,法律的模糊难以有效地规范选举机构的
7、权力行使,在操作中必然会妨碍选举的公正和公平。在我国的基层人大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对选举机构的规定十分简单,只是在第7条中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这样原则的规定没有说明选举委员会具体如何组织、有哪些职责、以怎样的原则工作等,具体
8、的选举组织都由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加以规定。各地的实施细则存在着共同的不足。一是选举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条件没有要求。组成人员没有资格条件的要求,在制度上很难保证由此组成的选举机构的运作效率和选举过程的合法公正。二是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界定比较原则,缺乏细化和统一。由于制度没有明确选举工作人员职责的界限,权力失去规范,必然会被滥用。三是没有规定选举运作应遵循的原则,操作程序的要求也有不少空白。选举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公民行使选举的权利,应当遵循一些具体的
9、原则,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精神。如,公民选举自愿、自由的原则;候选人参选竞争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举机构职责法定的原则;选举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则。现在的选举制度在权力制约和程序设计上没有充分体现这些原则,即便在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也很难认定其违法。选举法没有规定候选人在选举中退出和替补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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