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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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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的国际接轨WTO规则与中国法制的国际接轨[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男,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研究。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WTO规则实际上是一部世界贸易法典。为了使中国的法制与WTO规则接轨,我们必须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将WTO国际规则转换为国内法适用,并完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以及司法监督机制,都必须与WTO规则的要求相适
2、应。关键词WTO规则中国法制国际接轨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司法时代”(我们可以把此前的20多年称之为“立法时代”)。WTO是协调国家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一个多边体,也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就是《WTO协定》。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与国外的接触与交流将迅速扩大,大量的涉外纠纷将诉诸于法院。人民法院如何处理WTO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当WTO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置?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迫切需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审判制度与国际接轨。一WTO规则实际上是
3、一部世界贸易法典。WTO规则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调整的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问题。没有WTO规则,各国对外国货物进口的税收和管制势必是恣意的。WTO规则体现了过去100多年间国际法的最重要发展,如建立WTO的最终协定及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知识产权贸易(TRIPS)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几大国际贸易条约,初步构成了规范世界贸易的基本国际法法律体系。WTO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因为WTO是通过一个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的
4、。在许可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法律法规质疑时,被质疑的成员方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国家,都必须对独立的纠纷解决小组和申诉组织作出解释。尤为重要的是,它也不同于其他国际法庭,因为WTO争端解决组织的裁定是通过搁置其成员的贸易特权来执行的。在内容上,由于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从而为国际商业贸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说,WTO规则是对主权国家义务的约束。所以,WTO规则所包括的国际条约属于公法范畴。在效力上,WTO规则所包含的所有协定、附件、决定和谅解属于
5、一揽子条约,对于拟进入WTO组织的成员来说,要么整体接受,要么不参加,WTO成员不得作出保留。中国在加入WTO时,就是对WTO规则全单照收的。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如果发生WTO规则适用与国内涉外商事法律相冲突,应优先适用WTO有关规则。《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规定:“除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项下另有规定外,WTO应以GATT1947缔约方全体和在GATT1947范围内设立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为指导。”“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6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
6、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应仅以这些协定规定的程度为限。对一诸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1](P13)这即是说,尽管WTO规则为贸易领域的规则,但实际上主要是对各成员政府及其行政行为的约束。正是从上述意义上,我认为WTO规则实际上就是一部世界贸易法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每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法院,WTO组织也有一个类似于主权国家的但又有实质性区别的“法院”,它就是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没有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关于争端处
7、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中。正是基于该谅解书,WTO组织成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构(DSB),以专门对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进行管理。WTO规则强调,迅速解决争端对WTO发挥作用至关重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注重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尽管原GATT中也有争端解决程序,但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也易于受阻,许多案件实际上久拖不决。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明确定义的规则为基础,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解决争端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时间表。在WTO框架下,贸易争端的解决大体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磋商,第二阶段是专家小组调查并报告,第三阶
8、段是上诉审议机构审议并报告。前一阶段不能解决争端时,就进入后一阶段。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方不上诉,整个过程在9个月内结束;如果上诉,则在12个月内结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延长或缩短期间。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争端国家必须先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彼此分歧的办法,这个阶段最长达60天。如果磋商失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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