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机构参和期货场法规之说明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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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機構參與期貨市場法規之說明與介紹107.01.11我國期貨市場自87年7月21日臺股期貨上市以來,各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已陸續開放所轄法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以下謹依法人類別,介紹其相關法規:一、證券商【法規說明】證券商欲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其可採行(1)轉投資成立專營期貨自營商;(2)指撥營運資金成立兼營之期貨自營商;(3)以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等三種方式,且該三種方式可以同時併存。以下僅將其相關規定予以略述:(一)轉投資成立專營期貨自營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及金管會104年1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522235號函規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

2、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且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及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證券商應對轉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二)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四章第一節規定(§24至§33)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本國證券商由他業兼營者,不得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本國證券商專營證券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三)以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5款、金管會105年10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1181號令及105年5月12

3、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4687號令規定:281.專業經紀商申請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其相關規範如下:(1)交易標的: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2)交易規範:A.持有限額:專業經紀商持有期貨契約未沖銷部位(空頭部位)總市值加計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總(名目)價值之合計數,不得大於淨值百分之二十,其淨值係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B.風險控管:專業經紀商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應獨立設帳,並於每日收盤後,計算期貨及選擇權契約

4、未沖銷部位是否符合規定。(3)買賣決策:專業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之部位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交易,應訂定交易原則及處理程序,包括從事之契約種類、避險策略、停損設定等。(4)禁止事項:A.專業經紀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者,應於其他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不得於其兼營期貨經紀部門辦理開戶。B.專業經紀商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有影響期貨或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情事。2.證券自營商從事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相關規範如下:(1)標的範圍:A.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期貨交易法第3條規定之國內期貨交易為限。B.於店頭市

5、場從事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連結標的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或指數。但證券商因應避險需要者,不在此限。28(2)證券商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以期貨交易人身分為之,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A.證券商應於其他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惟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得於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期貨自營帳戶中以另設之分戶(以下簡稱期貨分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B.證券商已取得期貨交易人資格或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格者,始得向其他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並應函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6、備查,方得進行交易。C.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以期貨分戶從事者,應分別因應避險需要或基於非避險目的,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開立期貨避險分戶或期貨非避險分戶,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方得進行交易。D.證券商不得於其兼營期貨經紀部門辦理開戶;且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相關現貨交易價格。(3)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如下:A.證券商因應避險需求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或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店頭交

7、易契約之總(名目)價值,不得超過所持有或辦理相關業務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但證券商因發行認購(售)權證及於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不在此限。B.證券商基於非避險目的從事之國內及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加計超額避險交易,每營業日持有期貨契約未沖銷部位(含空頭及多頭部位)加計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店頭交易契約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合計數,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300%以上者,不得超過28合格自有資本淨額20%;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200%以上未達300%者,不得超過合格自有資本淨額10%;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200%者,除處分原有

8、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外,不得新增交易。1.證券商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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