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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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从财政支付基础、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政策导向、支付形式等方面均暴露出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初步对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政府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也是实现地区间财政能力均等化的需要。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2、财政转移支付基础的缺陷  首先是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方式有六种:即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补助种类过多,结算复杂,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二是原选定的收支测算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标准支出”测算的因素未作相应调整,转移财力支出仍按惯性补助下划。三是标准收入用能力评估代替实绩评估,使收入测算与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实际收入水平差距明显。四是确定各地转移支出的方法单一,不利于解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二

3、)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责任不清,上下级政府之间屡屡发生矛盾。  (三)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不足  首先,从无条件转移支付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

4、税收返还和补助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其次,从专项补助看,有相当大部分的补助被用于救灾等特殊政策目标,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的作用甚小。再次,对地方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四)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主要是财政部的各专业司局,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

5、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  (五)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缺乏法律支撑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体制具体设计的权力赋予了国务院行政机构,其法律效应看来也十分有限。而对于支出的体制、范围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法律规定。这反映了当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认识的不统一性和制度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目前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  

6、  (一)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  应该以法律形式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的事权方向主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履行中央政府职责,基础设施和一般性社会公共服务,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等;地方政府的事权主要是履行地方政府职能和发展地区教育、文化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不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体制的事权。应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结构,对原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管的事权支出上划中央本级支出

7、;对应由地方政府支出事权,中央政府不再安排专项拨款,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对于财权的划分,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即凡是对流动性生产要素所课征的税、适用累进税率的、具有再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收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则是一些对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和在经济循环中比较稳定的税收;受益税和使用费则可根据受益范围分属于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二)简化我国转移支付种类,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形式  首先,解决办法是分类处理,将具有一般目的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纳入过

8、渡期转移支付,以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对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应纳入专项拨款的范围,根据成本补偿或其他原则,针对特殊政策目标进行分配。同样,决算补助也要根据情况,能进体制基数的进基数,对其中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资金要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中。其次,应根据我国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的选择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是在近期如何有利于新旧体制的衔接;二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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