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浅谈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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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浅谈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犯罪客体的完善[案情简介]     1999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具体负责。1999年3月,王华楚在得知该中心主任朱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时,向朱某提出对上述化工废弃物应进行化验。嗣后,该中心工作人员徐某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印章的虚假检验报告单,王华楚提出化验单需要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尔后,王华楚既未督促朱某、徐某提供化验单,也未制止朱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方国强、何利华处理。1999年4月11日,90桶废料被何

2、、方等人运上了锅顶山。他们在山上找了个洼地,把其中82桶装的“渣子”倒掉,因时间紧,匆忙中留下8桶在锅顶山,准备有空时再来处理。1999年4月13日,洪山区环保局局长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但王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而返回,返回后也未将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汇报。4月17日,天降大雨,灾难发生。当月21日,汉阳区龙阳湖1800亩的水面上泛起死鱼,湖对岸的仙山村土地变黑,蔬菜枯萎,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化学气味。     武汉市环保局在当天就调查清楚污染的由来。经查,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当时武汉市环保部门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20万元左右,随

3、后就予以赔偿。而构成犯罪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由于对损失认识不统一,检察、公安机关撤销此案。2003年4月,汉阳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接到仙山村的举报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污染在继续,就表明损失也在继续,汉阳区检察院决定再次展开调查,湖北最大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后汉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国强、何利华另案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分析]     该案为什么没有在事发的1999年进入司法程序,而是尘封四年后重新立案?表面原因很简单,是因为当时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构成

4、犯罪的标准;但仔细分析这个案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案从污染到立案的漫长过程折射出我国环境犯罪处置的滞后性,突出表现在对环境污染犯罪客体的认定上。一、犯罪客体的转化——从人身、财产法益到环境法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才予立案。如果危害后果低于这些指标,检察机关就不立案侦查,也就无法让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因此认定行为的危害后果仅仅是财产损失,并且要求违法行为

5、对财产造成的损害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额。1999年该案认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以财产、人身作为客体,进而认定危害结果的。因为在刑法的理论与实务中,“结果应当仅限于对行为客体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例如杀人,把被害人杀死;盗窃,将他人财物非法窃为已有。”但在环境犯罪中,各种危害环境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特点,如何认定客体是值得研究的。     环境问题显著的特点就是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即污染物质对人体等的影响是长期缓慢的过程,但有害物质一旦在人体或环境中积累到致人体或其他财物损害发生的程度,即使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严厉惩罚行为人也不能换回已经失去的生命或

6、健康,且因此造成的环境损害也是长久甚至是不可能恢复的。因此,国外刑法和环境法律中,已开始出现将受污染、破坏的环境因素或自然资源直接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客体。如德国政府1978年通过了《同危害环境罪进行斗争的法律草案》,不仅将对人而且对诸如水、空气和土壤等从生态观点来说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威胁,对环境造成危险,对社会造成特别损害的各种行为都列入刑法典增设的危害环境罪章。即刑法承认环境同生命、健康和财产这些重要性早已不言而明的个人福利具有同样的价值。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也已经超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观念,真正注重保护环境自身的价值,表现在每一种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人的伤亡或者

7、财产遭受损害,只要某一环境要素遭受一定程度的危害,或者只要行为人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犯罪就能成立。     如前所述,在“第一案”中,犯罪客体的认定仅局限在人身及财产,就像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事故的制造者超过国家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或者人员损失,只是环境要素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当前的刑事政策仍然是“以人为本”为原则的,注重对人及其财产的保护,没有把环境本身作为保护客体。“第一案”中,近百桶含有剧毒苯酚的废渣被随意倾倒在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上,苯酚是环境污染的“十毒”之首,对人体、空气、水质、土壤均有巨大的毒

8、害,而且不易溶化、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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