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赠与合同法律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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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赠与合同法律之规制2008-10-2817:08:47 作者:永寿县人民检察院魏孟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153次  评论0条 [摘要]赠与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论证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这一性质问题。从平衡双方利益政策选择角度,讨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和受赠人利益的维护,并对现行《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合同实

2、践合同利益平衡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入宪,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人们赠与私有财产的活动日益增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为转让人,而受赠人为利益获得者,是现代等价有偿之交易形式的例外。赠与虽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赠与是社会财富平衡分配,体现在物质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赠与

3、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体现在精神利益的关怀与帮助,是双方当事人表达一定情感的需要.因而现代各国立法都有所重视。   因此,针对《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从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看,赠与合同成立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以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为代表,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另一种是以法、德、日等传统国家为代表,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无论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都是为平衡双方利益、符合法律理念。     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

4、需要交付标的物而划分的。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实践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德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其成立,未经对方同意的赠与合同不成立。①赠与同时须公证生效,但已经履行了赠与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的,则赠与仍然效。    意大利民法上原则上也规定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方式以公证为必要,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在赠与尚未完成前,各方均可撤回其决定。同时规定价格低廉的赠与为实践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② 

5、  法国法上,赠与合同不仅为诺成合同,且为要式合同。赠与一经受赠人以合法方式接受,即对赠与人发生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受赠人也不得随意反悔。③     瑞士民法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因标的物不同,生效要件也不同。赠与物为动产的,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后,赠与生效;不动产或者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赠与,办理登记后生效。对赠与合同形式要求更为严格,赠与、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④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表面上看,存在规定不一的现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

6、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看是诺成合同:而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和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7、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看似乎有实践合同之实。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从理论上讲:    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外在表现:合同生效则是法律对合同价值的判断,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从原则上讲,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必要,并不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的成立需标的物的交

8、付是由其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    第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对价。但不排除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义务的履行就要求自己获得赠与。    第三,在实践中,赠与人在作出赠与的承诺后,会得到一些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敬仰、感激、社会给予赠与人的良好评价。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原则出发,赠与人也应实现其承诺。    第四,在赠与人作出赠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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