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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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一、行政许可项(3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民宗局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3清真食品登记核发二、行政处罚项(26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2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3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4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5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6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7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8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9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10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11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3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14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处罚1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16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104—17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18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的处罚19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20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2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22对宗教教职人

4、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2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24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清真字样、都阿或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伪造、转让、出租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登记证的25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的26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不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一、三、其它权力项(

5、6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2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3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5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的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的审批6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四、行政确认(1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公民民族成分确认和变更五、行政奖励(1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104—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

6、局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维护全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有关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三)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审核上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主要教职、宗教场所管理组织的审查备案,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宗教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负责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状况,代市委、市政府草拟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文件。(五)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

7、违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104—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

8、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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