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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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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全区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区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检查内容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范围。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医护人员配备、医师执业范围
2、是否达到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是否按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3.在医疗机构校验、年审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是否整改到位。新进入医疗机构上岗从业人员是否及时变更执业地点、范围等情况。(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情况。1.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到龄退出村医—4—是否继续执业(已办理返聘手续的除外)等情况。2.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郊区基层卫生信息平台录入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登记情况。3.医
3、疗机构是否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原则用药。三、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26日-6月1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二)专项检查与整改整顿阶段(2015年6月2日-6月15日)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将依法对所属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对于未能达到诊疗科目基本标准的,予以注销相应诊疗科目;对未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予
4、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到龄退出村医未离岗继续执业的按非法行医处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6月15日-6月30日)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成效进行检查评估,对全区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通报。四、有关要求(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4—自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二)各医疗机构要将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
5、依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与“乡镇卫生院达标管理年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结合起来,并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全面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附:郊区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依法执业检查记录表—4—附表郊区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依法执业检查记录表序号单位检查内容及结果备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医护人员配备及医师执业范围是否达到基本标准是否超范围执业是否使用非技术人员校验、年审中存在问题是否整改医务人员是否规范执业病历、处方、门诊日志是
6、否完整是否遵循用药原则 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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