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必不可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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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专用基金和配套的救助制度。一、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背景及理论依据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些矛盾和问题最终必然集中反映到执行过程中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最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极度困难,其合法利益通过诉讼得到法律支持,而最终得不到实现。有的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有的当事人将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的原因归结为“执行不力”,迁怒于法院和社会

3、,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建设。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

4、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在此时应运而生。,志丹法院在贯彻“政法52号”文件精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首次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政府拨款60万元存入“执行救助基金”专户,并制订了配套的救助制度,该措施的使用,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

5、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有效地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运行办法为了确保“救助基金”的有效利用,该院从基金的来源,救助范围、额度、条件、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救助制度。基金的一是政府拨款;二是案件当事人相关的组织或单位赞助;三是对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永不免责,坚持长期监视被执行的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发现条件成就立即恢复执行,将兑现款项充入救助基金专户。救助范围:主要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6、件。救助额度:一般采用动员被执行人的亲属出  一点、申请执行人放弃一点,再使用救助基金救助一点。如果最终全部执行到位,先扣回救助基金,再补给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部分和被执行人亲属垫付的部分。救助条件:一是案件申请执行人;二是属于特困群体,亟需解决基本生活费用;三是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义务,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救助程序:一写出书面救助申请;二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其经济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三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写出执行报告,详细说明执行依据、执行过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救助意

7、见,并填写《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基金审批表》;四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县人大、政法委、法院联席会议审定;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签署审定意见,并在审批表上共同签字后,报县长审批;六县财政局凭县长签署的《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基金审批表》将相应救助款划拨到人民法院案件专用帐户上,由人民法院依法向救助对象兑现救助基金。三、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志丹法院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制度以来,该院使用“救助基金”解决执行“死”案100多件,共动用“救助基金”100多万元。该院抓住历年来法院系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大好机遇,充分

8、发挥延安“红色司法”调解优势,使用强制执行、促成和解和“救助制度”并用的办法,在每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基本都可以做到提前实现“零”积案目标,年度内基本形不成新的积案,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使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做到了“法”的“钢”与“情”的“柔”的完善结合,体现了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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