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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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篇一: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XX)229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以下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务司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

2、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司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规司派人参加。  第六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

3、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九条业务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司进行审理

4、: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

5、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

6、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  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

7、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如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法规司不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司分管司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审理会议一般由法规司司长(或其委托的副司长)主持,法规司其他司领导、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法规司其他处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

8、人员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司分管司领导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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