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怀集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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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集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肇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局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法规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人员(以下简称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

2、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成员编制的审计记录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依法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指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对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

3、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行为。第二章审计组组长审核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第六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五)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七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审核审

4、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意见栏提出下列意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应当督导审计人员认真整改有上述(二)、(三)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直至予以认可。原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予以保留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八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5、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七)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形成审计组讨论记录(附件2)。第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起草的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映在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上(附件3)。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将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部门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必要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第十一条

6、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及时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处罚符合审计听证要求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起草有关审计听证文书,承办审计

7、听证相关具体事务。(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警告;(六)罚款;(七)没收违法所得;(八)其他处理、处罚措施。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三章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部门复核:(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三)审计决定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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