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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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住房制度法律  篇一:中国住房制度  《中国住房制度》  ——扼杀高房价之宣言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全中国人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  ——高房价的十大不赦罪恶  ——扼杀高房价的十大理由  ——创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  ——这是一场革命性的创举  一、全中国人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  故事说的是:一个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前期售价6000元/平方米。也就是说,该开发商的售价,包含着它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利润收入。那就是说,开发商在支出了楼盘开发中所有参与者的费用成本后,还赚有30-50%的利润。为什么?开发商在售价6000元/平方米,已经赚30-50%的利润

2、之后,还要将售价涨到1XX元/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24000元/平方米呢?在开发成本变动不大,即使有变动也不会成倍增加的情况下,房价却在成倍、成几倍地疯狂增长呢?!  这是全中国人民都要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全中国人民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更是全中国人民都在承受的一个灾难,为什么?那么凭什么?全中国人民要遭受高房价的剥削、敲诈、勒索、盘剥呢?!!  二、高房价的十大不赦罪恶  1、绑架中国的国民经济。  2、离间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3、剥削敲诈勒索盘剥全中国人民的财富。  4、加剧并最终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  5、扼杀全中国人民的幸福指数。  6、吸空鲸吞国民经济建设的资金。

3、  7、阻碍阻挠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8、滋养着房地产腐败的温床。  9、绝望了青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0、撕裂了爱情亲情温情的社会和家庭关系。  三、扼杀高房价的十大理由  1、探索寻求实践全世界迄今都没有解决的住房难题。  2、居者有其屋的“天理”和“公理”。  3、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4、人们大众的根本利益。  5、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6、建设公平公正正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7、构建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要求。  8、中国共产党执政勤政为民的要求。  9、让全体中国人民都看到希望都能幸福起来的要求。  10、凯恩斯主义“看得见的手”的理论。  四、创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

4、  (一)基本国策  1、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具体解释如下:  ⑴实行一户一房制:婚姻有四种基本形态,在婚(已婚)、离婚、单身、丧偶,都可以构成一个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房制,该房称为“基准性住房”,国家将免征“房产税”。对于没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国家建立“廉租房”、“公租房”等制度,来加以解决。  ⑵允许一户二房制:允许一户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单身家庭除外;离婚、丧偶的家庭可以保留存量的原有的第二套住房,不允许再购买增量的第二套住房),该房称为“改善性住房”,国家将征收“房产税”。当单身

5、家庭“结婚”,离婚、丧偶家庭“再婚”后,形成的“在婚(已婚)”家庭,既可享受“允许一户二房制”的基本国策,对于超出二套住房的家庭,须在“结婚”或“再婚”后,将其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转让出售。  ⑶禁止一户三房制:禁止一户家庭拥有三套(含)以上的住房,该房称为“投机性住房”,国家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并以刑法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国家将禁止任何非“家庭单位”购买“住宅房屋”。  3、国家将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将“住宅房屋”(不包括商业用房),作为“投资”商品,而非居住用途进行买卖。  (二)法律保障  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将上述“基本国策”写入该法律条

6、文。同时对与该法律有悖论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调整原则  1、对存量住宅房屋的调整  ⑴限期申报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每个家庭申报确认:本家庭的“廉租房”、“公租房”、“基准性住房”、“改善性住房”;对于在《住宅房屋法》颁布前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国家将不视为“投机性住房”,法律将不予以追究,但要将其出售转让给国家。  ⑵国家定价收购,国家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收购所有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  ⑶国家按需销售,国家将按照收购房屋的综合条件,分别销售转让给“基准性住房”家庭,或“改善性住房”家庭。  ⑷国家罚没

7、收回,对于来路不明、贪污、受贿、侵占等的房屋,国家予以没收(这甚至是要流血的,决定“基本国策”成败的较量和决战),再按政策规定销售。  2、对增量住宅房屋的调整  按照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及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⑴对于“基准性住房”,国家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即限户口、限面积、限户型、限开发、限价格、限地域的“六限制”方式进行销售。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第一次购房即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性住房”的购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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