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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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货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一: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  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考  风清扬  现在有不少企业以区域代理的方式推销产品。这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通常会和代理商约定:各地代理商只能向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商业单位供货。超出代理区域范围的供货行为就称之为“串货”。  “串货”本来只是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可是个别厂家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竟不惜将“串货”的商品说成假冒商品,并向执法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这种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并不少见,而执法部门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当事人区域代理之

2、争的“夹心饼干”:不查处,举报方会投诉我们不作为;查处了,又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  我局前一阵就遭遇了一起这样的“串货”举报案件,从而引发出工商机关应当怎样对待、处理这类问题,生产经营者向工商机关出具的假冒商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形式要件等问题的争论和探讨。  案件查处经过是这样的:XX年春节前,我局接到立杰公司(国内某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派来的工作人员的举报,反映我地高福商场销售假冒立杰牌羽绒服(立杰公司在我地另开有专卖店),并提供了立杰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报告等文件。我局根据以上线索,对高福商场所销售的立杰牌羽绒服进行了检查

3、,采取了扣押措施。在检查时,高福商场负责人向我们反映,说该服装是从浙江BB公司(国内另一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生产BB牌羽绒服)的经销商处购进,均为真品,并提供了从BB公司进货的凭证。据了解立杰公司是BB公司的子公司。为慎重起见,我们将所扣押的服装交由立杰公司的代表进行鉴定,他们鉴定后认为这些均为假冒商品。立杰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但立杰公司的鉴定只是笼统的证明,并没有说明假冒的具体特征。我们要求高福商场提供能证明这批羽绒服是真品的材料,高福商场又未能按期提供,只是提供了与浙江经销商等打电话的录音,在电话录音

4、中,浙江经销商表示这批羽绒服是真品,因其与立杰公司有协议,如其提供销货给宝应高福商场的书面证明,其将受到立杰公司的制裁。  我们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从立杰公司在我地设有专卖店、立杰公司不能明确说明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立杰公司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的商品只是“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  为慎重起见,我们对所查扣的服装重新进行了检查、认证。经检查,查扣的服装与立杰公司宝应专卖店销售的服装从肉眼看没有区别;该服装标识上有立杰公司的电话防伪标识,打此电话询问,是无效的电话防伪标识。而立杰

5、公司宝应专卖店的服装上,也有同样的标识,电话防伪同样是无效的。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是一样的,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货,所以,我们没有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们将立杰公司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给了高福商场,同时书面要求立杰公司出具其所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伪的区别等,但立杰公司一直未作出正面的回答。目前高福商场已向我局申请重新鉴定,并对立杰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提起了民事诉讼。目前此案搁置至今一直未能具结。  这起至今未结的案件,在我局却产生了不少争议。争议

6、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处:  一、对这种涉嫌“串货”的举报案件,我们应当持什么样的态度,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去调查和处理。  有的同志认为,从商品上看,真、伪商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现象的特征,厂家为维护其经销体系,很可能是“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我们定案的依据,我们应当维护高福商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有的同志则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证明,我们就不必管商品实际是真是假,按照鉴定结论查处不会有错,我们应该站在厂方的立场,保护举报人的利益。经过争论,我们最终形成共识:对待

7、这一夹带有民事侵权关系的案件,我们不能凭主观判断和感情办事,要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重事实、讲证据,在确定民事侵权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处罚。在办案中不仅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偏听偏信;还要做是与否的两方面认证,用证据说话。  二、举报时立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们考虑,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也列明了货号,却只是笼统地称高福商场销售的立杰牌羽绒服是假冒立杰公司的商品,没有说明具体的假冒特征。这个报告的形成主体是企业,产生依据的是立杰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补强,比如对照生产企业公

8、示的真伪识别方法、举报材料中明示的假冒商品特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的能证明被检查商品符合假冒特征的证据等,那么这个鉴定报告一般只能作为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依据,并不能直接用作证据来定案。  自举报人调查举报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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