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228401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9-30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5251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52517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08月21日15时43分6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27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三亚市、儋州市房产局,海口市拆迁办、洋浦开发区搬迁办公室,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针对本省
2、近年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拆迁单位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促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和各拆迁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规定》,保障我省城镇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成立的拆迁单位,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我厅申请核准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业务。 三、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管理过程中,应核对拆迁单位的《海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监督其在《规定》所设定的范围内承接房屋拆迁业
3、务。海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项目进行拆迁调查、动员和组织被拆迁人签订及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本省对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
4、本省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拆迁单位资格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格 1.有25名以上的拆迁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具备中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3名以上,建筑安全资格人员3名以上,法律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经济或财务管理中级职称人员1名以上; 2.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累计完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 (二)乙级资格 1.有15名以上
5、的拆迁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具备中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1名以上,建筑安全资格人员2名以上,法律本科专业毕业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经济或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 2.有8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新设立的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第八条新设立
6、的拆迁单位,其资格登记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九条甲级拆迁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各类城镇房屋拆迁业务。乙级拆迁单位可以承接单个项目被拆迁户200户以内,或者2万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以内,被拆迁房屋在7层以下的拆迁项目,并不得跨市县承接拆迁业务。 第十条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海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明显位置悬挂出示。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
7、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
8、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