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及对大陆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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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及对大陆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暂缓起诉制度,也称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已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期限和提出严格的行为守则对其进行考察,若犯罪嫌疑人能通过该考察,则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之一,是当前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目前,台湾地区已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暂缓起诉制度并出台了一套完整的解释性文件,并且在台湾司法实践中取得大量的有效成果。大陆虽至今未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咱缓起诉制度,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检察司法实践中已进行了有益探索,且暂缓起诉制度关于对犯罪嫌疑

2、人区别对待的司法精神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中也有充分的体现,因此,大陆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时机也初步成熟。大陆在暂缓起诉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台湾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一、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将暂缓联盟起诉称之为缓起诉。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台湾刑诉法经过XX年、XX年连续两次大修订,增设了缓起诉制度。后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又颁布了《检察机关办理缓起诉处分作业的要点》作为解释性文件,为缓起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统一的客观标准,提高了可操作性。台湾地区缓

3、起诉制度的要点为:  适用对象范围极为广泛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必须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行。该适用范围采用排除法进行表述,只规定了底线,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不是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纵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其所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该罪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下的,仍可适用缓起诉来处理。如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法定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起诉。由此可见,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极其广泛,因为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一般为15年,有加重情节或者

4、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20年,其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2个月,此外还有拘役和罚金两种主刑以及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附加刑。①  决定前要综合考量与量刑有关的情节  检察机关在作出缓起诉决定前,应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具体情况。台湾地区刑诉法要求检察官要考量的方面参照台湾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即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如生活状况、日常品行、智识程度等;并需综合考虑犯人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犯罪所生之危险和损害、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上述标准从主客观方面提出了全面要求,归结起来,对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缓起诉制度,关键是考量

5、其有无就轻量刑的情节。  设置1年以上3年以下缓起诉期间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附带义务  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缓起诉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作为缓起诉期间,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内履行如下义务: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向公库或者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金额;向指定的公益团体、自治团体、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义务劳动;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处遇措施;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预防再犯的必要命令。其中第3项至第6项内容事先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②  缓起诉决定

6、因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或不遵守相应行为守则而撤销  犯罪嫌疑人在缓起诉期间,若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故意犯他罪而在该期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遵守刑法规定的应当遵守或履行的事项的,缓起诉决定应予撤销。缓起诉决定撤消后,犯罪嫌疑人在决定作出前已向被害人履行的赔偿部分,不因此而撤销。  二、台湾地区经验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对当前大陆对暂缓起诉制度两极态度的归纳  反对说的主要观点是:不具有合法性。一是暂缓起诉意味着要设定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考验期,难以避免超出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二是大陆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找寻不到合法依据。不具有合

7、理性。一是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审判前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对审判权的侵犯;二是违反刑法适用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暂缓起诉对于实施同样罪行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其适用带有主观性,容易衍生司法腐败;三是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存在逃脱刑法制裁的侥幸心理。  支持说的主要观点则认为:暂缓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③并不侵犯法院的定罪权,关于超出审查起诉法定期限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突破法定期限的限制。暂缓起诉不违反法律适用人

8、人平等原则,该制度是在综合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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