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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对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补偿制度内容提要:顺应二战后多数发达国家均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趋势,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相对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出台时间较晚,因而能够较全面地吸收各国相关立法上的有益经验,可谓近年来各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实践经验的一个集大成者。综观此部法律,在综合立法的方式的选择、以社会保险理论作为被害人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在法律中明确以国家主导被害人援助及被害人补偿范围的选择上引入中国传统观念的因素等方面对中国内地相关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
2、,犯罪被害人保护在我国大陆地区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已取得相当的影响。实务界已有相当强烈的声音要求建立相关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学界针对此议题的研究也愈发深入,有大量的论著出版,更有一些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区域性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①。所有这些均体现一种趋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的研究与构建已经进入实质阶段。台湾地区自1998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有十年时间,尽管这部法律不能达致完美的境地,但其对我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仍不容忽视。笔者认为,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台湾地区的这部法律相较于其他已有相关立法的国家出台时间较晚,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各
3、国立法上的有益经验,在立意与具体内容设计上均体现一定程度的先进性;而另一方面,台湾地区与大陆有着相同的历史传统、相似的民意背景,相似的法制化进程。笔者认为,对于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了解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既注重国外相关立法所获得的有益经验大胆吸收,又兼顾本地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而另一方面,透过对这部法律的研读,我们可以进一步观察台湾地区关于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安排上的总体思路并从中获得启发。 一、综合性立法方式的选择西方各国在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进行的政策安排多由于
4、被害人运动所推动,体现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也多是应时之需,而显滞后与复杂②。西方多数国家对于被害人补偿制度都采用专门法的形式,而未将其与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机制一并立法,如英国《刑事损害补偿法》、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等。台湾地区选择以一部综合性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来规定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被害人的诉讼救助、成立被害人保护机构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有可借鉴意义。综观当代各国的被害人保护法律体系都体现一种趋势,即蕴涵三种政策取向③,即:(1)通过改良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2)建
5、立国家补偿方案辅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遗属财产上的恢复;(3)建立相关机构协助被害人参与诉讼或提供其他帮助,以安排各种具体制度。这是近年来各国在被害人保护理论所取得的一个基本共识。笔者认为,在既有的刑事司法模式未产生根__本性变革之前,欲最大程度地实现被害人权利并满足其需要,以这三种政策综合体现的被害人保护法律体系是最佳选择。通过考察各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构建的过程,我们发现各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都不是一次性建立的,大多国家的被害人补偿方案与建立被害人协助机制先行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改良,且多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借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隐含一种政策制定上的策略。分析犯罪被害人保护问题
6、之所以能成为西方各国的刑事政策改革的议题,其背后都隐藏着民意要求,政策的调整是对民意的一种反应。而在所有针对被害人保护的民间的运动中,民意大多都集中表达对现行的刑事司法的不信任,进而要求对被害人的状况进行改善。应对此现象,西方各国在对刑事政策中对犯罪被害人保护问题的处理大多都先以出台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为开始。其目的除其表面所宣示的社会安全的维护、补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外,而隐藏于背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希望借此可以体现国家充分保障其人民权益的精神,提升民众对于司法的依赖。一般而言,每个国家、地区在构建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体系时,均会根据各自不同状况进行政策性安排
7、。大多采用专门立法方式的国家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因建立较早,而无法在立法中一次性地完整体现当代形成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建立的共识,立法者也当然无法做到体系性思考。这表现为,这些国家只能以分阶段、分别立法的方式构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体系。对应于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启动的时机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的总体发展趋势相对明朗的阶段,因而其能更容易检讨、借鉴各国相关立法,获得更好的立法效果。笔者认为,这是台湾地区在订立本地区第一部专门针对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时选择以综合性立法的方式的主要原因,这能体现立法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