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ID:19194221

大小:363.66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8-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第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农(经)发〔2017〕19号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县(区)编办,各市、县(区)农牧局:-45-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要求,为促进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自治区编办和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力量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职权进行规范,并编制了《自治区农牧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指导目录》规范

2、完善《部门权力清单》,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主动向农牧厅汇报。涉及行政职权调整事宜,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将修订完善的《部门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附件:自治区农牧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农牧厅2017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45-附件自治区农牧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一、行政许可(13个大项共61个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1农业种子类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

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4、,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其他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5、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45-1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011700100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4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

6、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四款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县级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0117001005农业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

7、八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二款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7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45-1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011700100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