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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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

2、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织本公司安全、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4、、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和法律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编制的各类专项安全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  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懈。  ③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无法满

5、足施工安全需要,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分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立的。⑤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没有提供整改资金保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未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未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  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使事故后果变重的。  ⑧未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项目副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

6、有直接领导责任。  ①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安全管理松懈的。  ②项目部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项目部安全工作计划未能实施和落实的。  ④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  ⑤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未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的。  ⑦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  ⑧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跟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 

7、 8、项目安全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①未认真执行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  ②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管理规定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  ③对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未及时整改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⑤未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  ⑥未及时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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