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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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篇一: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局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履行本局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监察科、人事科、办公室组成,成员为单数。局长任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科。(名单附后)  三、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职权对履行行政许可的内部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

2、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个人和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卷;  (二)定期实地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七、公民、法人和

3、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我局的监督检查记录。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卫生局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组织举报、投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及人员。  九、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和组织的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殷菁  副组长:马桂琴成员:李莹莹曹亦农刘元春  岩言  孙育红  篇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

4、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紫云自治县公共场所和餐饮业行政审批申请由办证室受理。  第三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所长对办证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办证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经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5、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一、公共场所服务许可;  二、餐饮服务许可;  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证室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  第九条经过审查,办证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

6、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

7、,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办证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办证室制定。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办证室重新制作。  第十三条主办股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

8、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业务分管所长应当在上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办证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审批人员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分管领导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七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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