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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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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乌拉盖管理区行政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行为目的,对本管理区驻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
2、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区驻行政服务大厅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遵循“政令畅通、责任明确、维护纪律、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按照行政监察与组织管理相联系的工作机制,由管理区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管理区监察局与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围绕实现管理区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研究确定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阶段性要
3、求,解决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第六条5各单位驻厅工作人员接受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派驻部门(单位)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派驻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管理区审批中心管理。第七条驻厅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一)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实施审批;(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未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三)行政审批事项具备进管理区行政
4、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条件的,必须纳入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第八条行政审批效能监察范围及内容:(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的;(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的;(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办事成本或难度的;(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七)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
5、,无假旷工的;(九)上班时间无事擅自离岗、串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外出办事不请假的;(十)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5(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十三)驻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十四)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项和行为。第九条行政效能监察方式:(一)电子监察。充分利用监察局专门的电子效能监察
6、平台,连续、有效、实时对监察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察。根据发生程度分别采取提醒、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二)日常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室与政务中心共同对中心及各窗口履行职能情况、办事效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受理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信件、电话、网络和现场投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受理对中心和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办事程序以及乱收费等方面的投诉。(四)明查暗访监察。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窗口的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五)考核监察。对中心及各窗口工作进行
7、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向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服务对象对各窗口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对驻厅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5(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给予行政处分;(六)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对驻厅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行政告诫;(三)通报批评;(四)年度考核确立为不称职;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办法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直接与部门驻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挂钩,与驻厅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政风
8、行风评议分数挂钩。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区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乌拉盖管理区监察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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