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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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

2、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联盟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

3、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法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缺陷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仍存

4、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主观原因过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采列举式界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和我国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因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致使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合同相对方

5、受损的情况。  3.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概括不全面。从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可以看到,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只是规定了三种,没有全面概括。  5.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在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方面,我国合同

6、法没有区分缔约过失不同的情况,未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四、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缺陷,给理论界和实践界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制定我国的统一民法典。“必须通过对民法规范的系统化、法典化的编纂,来充分发挥民法体系的内存逻辑力量”。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原因进行扩展。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条第项和第项的具体描述中只强调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故意与主观恶意,建议修改《合同

7、法》第42条,将该条第项修改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从而,明确将过失也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范畴,增强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严谨性和可适用性。  2.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展。建议将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3条之“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的表述修改为“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因为对于附条件、附期限或法律规定完结特定手续才生效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故有必要颁布司法解释,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合同虽有效成立,但还没有生效。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从双方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磋商开始,直到双方

8、取得一致而订立合同,进而至履行合同为止,可以向合同当事人提供全面、周到的保护,避免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过错受到损害,欲要求赔偿却苦于没有依据的情况发生。  3.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因我国合同法未明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对信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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