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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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启示010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我应德国曼海姆大学库伦教授的邀请,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资助下,到曼海姆大学作短期访学。作为一名法律人,对德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自然非常关注。中德两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翘楚,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法学教育概述  我访学所在的曼海姆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的高校,法律虽非其优势学科,但其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法学与这些社会科学的交叉,因而其法学教育也独具特色,和国民经济学一

2、并属于经济与法律学院。比如曼海姆大学开设了独特的企业法律人课程。开设这一专业的宗旨在于,曼海姆大学认为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业务要求随着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停留在统一化的法律人员模式上,曼海姆大学法律系却有意识地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一方式为毕业生在劳务市场上创造了新的机会。曼海姆大学的这种企业法律人的学士学位课程在德国首次将法学和经济学教育二者在很高的学术水平上结合起来。在七个学期中,读者不仅需要要接受民法和经济法方面全面的教育,而且要接受深入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和社交方法与技巧。  

3、当然,大多数法科学生接受的是一种统一化的法律教育,无论他将来是做法官、律师、检察官、公务员、公司法律顾问还是大学教授,无论他在民法,刑法抑或公法领域工作,所受到的教育是同一种类型的法律教育。在这种意义上人们称德国的法律职业者为“统一化法律人”。这种法律教育就是所谓的“两阶制法律教育”。它是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阶段组成,这是一种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传统上德国法律教育的中心在于法律的正确运用,是以法官为榜样而展开的。这种教育导向背后蕴涵的价值逻辑是法律教育应当追求培养代表法律的人,法律教育

4、应当培养学生始终不偏不倚地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去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不能成为某一方利益的代言人。这种以法官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在今天看来未尽合理。毕竟法律职业的方向是多样化的,许多法科学生日后从事的是律师职业,这恰恰与以法官为榜样的法律教育并不吻合。  两阶制的法学教育,第一个阶段首先要经历九个学期的学习,这一阶段大体要4~5年的时间。这期间的课程设置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重点范围以及考试准备四个顺次相连的课程阶段。基础课程通常需要四个学期,并以期中考试作为结束。这一阶段的课程围绕着法学方法论以及单行法的基础知识部

5、分,在刑法领域如刑法总论、财产犯罪、资本犯罪,在公法领域如国家组织法、基本权利法、欧盟法、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民法的学习更是占了法学课程的一大部分,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约定和法定的债权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等。紧接着的是专业课程的学习,其时间依照大学的不同而从一个学期到三个学期不等。这一阶段在公法领域主要教授警察法和秩序法、建筑法和地方法规;在民法领域主要是结构课和强化课,复习基础阶段所学的知识,深化案例讨论;在刑法领域则同样是这类课程,接着是刑事诉讼法。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之后,进入了重点领域的课程学习

6、。哲学重点领域不仅涉及必修课程的主题,也涉及其他法律领域的主题。大多数大学提供了5~10种不同的重点领域。最后就进入了考试准备课程阶段,这一阶段大多持续一到一年半的时间,主要是为了第一次国家考试作准备。这一阶段欲参加国家考试的学生大多参加私人的复习课,各个大学通常并不提供此类课程。  法科学生在取得必要的学分后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这种国家考试并非全国统一命题,而是由该大学所在州的法官、高级行政官员、大学教授主持的考试。各州所采取的国家考试形式并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

7、综合两门分数及格以上的考生,即可获得州法律考试局颁发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至此,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就顺利结束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低,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考生无法通过,而且国家考试原则上只能重考一次。这就决定了每位考生都必须慎重对待国家考试,没有把握不轻易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就进入所谓的见习期,见习期的时间为两年[1]。这一阶段旨在培养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创造条件。这一阶段再次体现了德国教育重视实践

8、的色彩。在见习期的最后一个阶段要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相较第一次国家考试要容易许多,通过率较高。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人被称做“完全法律人”,它们可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或者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不过这种职位空缺相对于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数量而言仍属稀缺资源,因而,许多“完全法律人”只能选择耐心等待或者谋求律师等其他职位。必须着重指出的是,如果没有通过国家考试,学生是拿不到任何学位的。这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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