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理论构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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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理论构建之研究目前,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已成共识的今天,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构建则显尤为必要。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以求有助于我国物权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公示公信原则功能之分析公示原则的功能。该原则的核心内涵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公示与应当公示、公示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否则,当事人将不能得到公示效力的保护。一般地说,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公示要求与公示效力结合方式上的不同

2、。在法国、日本等主张纯粹意思主义的国家,物权变动不以法定方式就不能对抗主张抵触物权的第三人。在德国及继受德国民法典诸国,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能生效。虽然公示的法律效果存在差别,但在“公示与应当公示”的行为模式上各国却没有不同。并通过这种行为模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有机结合,来实现公示原则的功能。该原则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物权变动过程,外化为一定物态形式为公众所知,以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公示对于处在交易之处的第三人提供“消极的依赖利益”,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物权》,有斐阁双书局,昭和60年版,第37页。)物权变动当事人也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这种定

3、纷止争,判定物权归属的功能是公示原则的功能。在此之上,公示原则在微观上通过提供公开、法定的信息,指引当事人确认权利实象,提高物权变动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在宏观上,公示原则为国家对房屋、土地等重要资源实行有效控制与管理提供了条件。从法学技术侧面来考察,公示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维护着物权排他性、对世性等基本特性,排除双重买卖、一物多权现象的产生。可以说公示原则是物权理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件。公信原则的功能。该原则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公信力,“凡依赖物权变动之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纵令该征象与真实权利之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依赖该征象之人亦加以保护”

4、1987年版,第5页。)换言之,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标的物的主人无处分权时,善意依赖公示的受让人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力的救济弥补了处分行为的权利瑕疵。该原则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现代物权法中应运而生的基本原则。它维护着公示与公众间既存在法律信用关系,“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依赖,应当取得物权。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确有的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公信原则的最基本功能在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不致因原权利人主张权利而毁于一旦。另一方面,公信原则又促使真正权利人积极消除权利的虚象,以防止因公信力而失权。

5、总之,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相辅相承,从不同的功能角度确保物权变动快捷顺畅地完成。公信原则以公示原则为基础,并在功能上加以补充。公示原则只提供给当事人消极的依赖,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的依赖;公信原则却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积极的依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变动”的依赖。-物权》,有斐阁双书局,昭和60年版,第37页。)公示原则是一把又刃剑,以公示与否来确认权利的归属;公信原则却“厚此薄彼”,保护依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公示虚假的权利,牺牲真正权利人公示瑕疵的物权。二、物权变动制度价值定位之分析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掮起了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过

6、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的重任。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所阐述的那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第197页。)物权变动法律设置的价值正是由于它满足了主体在支配财产过程中的某种需要。这很自然地将物权变动的制度构建问题引入到价值领域中去寻求其定位。物权变动制度的价值1.安全:安全是物权变动的首要价值。安全意味着法律必须能为主体提供某种秩序,当人们在该法律秩序下从事活动时,其合法的权利不会招致损害,因而产生可预期的安全感。当我们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具体的经济生活联系在一起时,就会得出结论: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

7、物权变动的理论构建必须紧紧围绕交易安全的价值定位来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安全的追求也是不同的。权利出让人渴望在商品交换中不轻易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即静态交易安全;权利受让人则期待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即动态交易安全。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正是由于“交换确立了主体间的全面平等”,第197页。)。因此,物权变动的当事人都有权期待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变动理论应当兼顾此两种交易安全。.效率: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效率是指这样的情况: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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