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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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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变动制度构建之设想[摘 要]本文从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入手,阐明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因而在彻底贯彻物权行为制度的同时,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变动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应取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相协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吸收其客观标准作为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除外条件。以上即笔者主张的物权变动制度的体系构建。[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变动制度一、承认并彻底贯彻物权行为理论(一)起源及内容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主要有两个方面:(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研究。
2、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分。物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导致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不同制度建设。一个物权的变动,首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1]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效力。这一点,已经与罗马法体系不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做法有巨大的差别。(2)格劳秀斯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2]该理论是近现代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3、之间关系的认识,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萨维尼提出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抽象原则理论,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中国学者则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第873条等规定的“合意”就是萨维尼所说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3]在法学理论上,德国法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然后确定物权行为就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形式。[4]德国民法界对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原则:一是区分原则;二是抽象
4、性原则;三是形式主义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依各自不同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大体可体现为我国学界的物权的独立性理论。抽象性原则指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如物权法上的意思没被撤销,债权法上意思被撤销,物权已发生转移,只能借助不当得利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形式主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时,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意思。由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产生对第三人的排斥,所以要用公示方法把这种意思表示一并体现出来。民法中的公
5、正是形式的公正,物权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形式,能凭借一定形式而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5](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理论中只有一般的意思表示理论,即将当事人行为结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一个笼统的私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论。萨维尼进一步提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泛泛的私法上的意思表示,而是具体的、表现不同私法效果(即不同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如设定债权关系的意思表示、设定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
6、、设定人身权关系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一发现,明确了当事人不同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源在于其不同的意思表示,不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萨维尼的这一贡献,最终使法律行为理论成为科学,也使法律关系理论臻于完善。[6]在萨维尼的法律行为理论和法律关系理论中,以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为基本内容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这一理论的承认,使法律行为规则成为民法典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民法典总则成为民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7]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和民法总则理论都无法建立。2.物权
7、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国民法典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不但在法理上有明显的漏洞,而且在实践上妨害交易秩序安全。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这一做法,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债权的本质是相对权,它的变动对第三人没有排斥的效力;而物权的本质是绝对权,它的变动必然对第三人具有排斥效力。而且由于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所以,债权的变动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在法律上必须另有法律事
8、实支持。与法国民法相反,区分原则将一个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这种区分主义的调整方式,似乎不太直观,但是在法理上更科学,实践效果更为积极。一体主义的调整方式,在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十分鲜明。3.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能够科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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