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时期的礼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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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朝时期的礼法制度  篇一: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  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1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篇章结构体

3、例的改革;  (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进一步改革刑制;  (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3)科

4、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的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四、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

5、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五、律学的发展  1.曹魏时期,律博士的设立;  2.西晋时期,律学逐渐摆脱了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三省制的形成  尚书省:东汉时期,尚书台已实际成为国家最重要的行政机关,开始脱离少府而独立。曹魏初期,尚书台正式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后称尚书省。  中书省:始自汉朝的中书谒者,后改为秘书监,魏文帝时改为中书监,亦称中书省。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尚书省为执行机构。  门下省:汉代的侍中,本为侍从皇帝并

6、备顾问的小官。曹魏时参与国政,以钳制中书省。其办事衙门逐渐成为门下省,以备皇帝的顾问应对,并掌管诏书和章奏之事,逐渐成为中央行政机关之一。  二、官吏的选拔和考绩制度  1.官吏的选任  (1)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于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  (2)五经课试法。以五经为内容来考选人才。  2.官吏的考课  3.监察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宫刑正式废除  2.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3.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二、主要罪名  1.侵犯皇权罪  2.违反军法罪  3.官吏职务犯罪  4.侵

7、犯人身、财产的犯罪  三、罪行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八议制度入于律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此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  2.官当制度的实施  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又一具体体现。  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和南陈,隋唐宋的法典均沿用。  3.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亲属服丧的制度,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

8、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卑幼为尊长服制重。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时第一次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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