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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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制度的特征  篇一: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  标准概况  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automobilestandards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XX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

2、nautomobilestandards)。  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  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  图4-1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  《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所有人(客户)有遵守义务。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  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  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

3、宪法。通过公报公布。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通达:作为对省令的补充,对技术要件加以解释及规定具体的试验方法。由行政官厅的局长/部长/课长对相关机关下达的通知,指示。不发行公报。  和汽车相关的法令等(法律和命令)的种类参见表4-1。  表4-1日本汽车相关法令等的种类  「道路运送车辆法」中,规定了以确保和汽车有关的安全性、公害防止为目的,要符合“「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

4、以下称为「保安基准」。)  保安基准中,有以定性的表述内容进行的规定,为了补充此基准「基于保安基准规定的技术基准的其他的保安基准的细节」、各种「试验法」等由国土交通省以「告示」「通达」的形式发布的。保安基准及其他的关联法规的关系图参见图4-2。  图4-2基准体系  安全相关的法规和动向  1.法规构成  日本的和汽车构造?装置相关的法规为「道路运送车辆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参见表4-2)。  表4-2道路运送车辆法的构成  车辆构造法「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中仅规定了

5、基准的适用范围、装备要求等基本要件,构造?装置性能等的细节在「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的细节规定告示(以  下称为告示)」中加以规定。告示的第1节至第3节做了分类,作为汽车种类的适用对象。(参见表3-3)  表0-1告示的分类  对此,管辖政府机关会适当地结合个别细节发行通达。  在现行保安基准的体系中,以每个装置的基准的明确化为目的在XX年进行了整理。1998年11月正式加盟了联合国的1958年协定,就分阶段采用现行的ece规则将之作为本国  法规编入保安基准、告示等有关法规,国内的用于装置型式

6、指定取得的「装置型式指定基准」作为基准被规定。由此,日欧之间的互认体系成为可能。  2.安全法规项目的概要、特征  安全法规,详细地规定了每种装置、每个部位(例:最小回转半径、转向机构、接地部位和接地压、前照灯、前雾灯等),和4轮汽车有关的保安基准多达50多项。  这些保安基准再加上「告示」、「通达」等任意等级的法规,进行组合均可视为一个要件。且随着日本的1958年协定,1998年协定的加盟,必须在汽车使用状态?道路环境等方面,阶段性地和国际基准进行调和。  另外,对于搭载采用了提高安全性、便利

7、性的先进汽车技术的装置,制定了在保安或公害防止方面无障碍的「汽车技术指南」,以便能够顺畅的推广普及汽车技术。  上述的1958年协定的加盟除了推进了基准的调和,交通事故的实际状态?汽车使用状态?技术开发?各国汽车安全基准动向并根据国土交通大臣的咨询机构运输技术审议会报告的汽车安全基准扩充的强化目标,今后将逐步整理、充实。  政府提出了在XX年将减少1200名死者的目标。(运输技术审议会的报告(1999年6月))因此,正面偏置碰撞、行人保护等重点的死伤事故多发领域的法规的制定?改正的检讨将称为焦点

8、。(※关于步行车保护,在检讨完成时,已经发布了法规。)  日本的环境公害相关法规  环境相关法规是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大气污染防止法」,「噪声限制法」规定了排放、噪声的发生源对策以及汽车环境对策所必须的措施。发生源对策是由环境大臣决定允许限度  (告示),国土交通大臣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的命令(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的改订),规定允许限度。环境相关法规的体系图参见图4-3。  图4-3汽车环境相关法规的体系  环境相关法规的概要和动向  1)噪声  保安基准的第30条规定了车辆噪声。昭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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