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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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  篇一: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

2、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

3、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

4、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资金和可疑交

5、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公司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6、。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

7、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章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

8、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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