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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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篇一: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XXXX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据《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下级相关部门办理,并

2、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的挂牌督办。  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

3、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督办事项应当包括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三)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四)

4、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XXXX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联席会议会商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七条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部门联席会议会商

5、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XX年月日起执行。  篇二: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XX年05月17日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XX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6、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的对象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反映或举报,对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2、负责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二)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

7、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督办公民、法人或组织反映、举报的本部门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违法案件;  2、负责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3、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督办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工作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乱集资摊派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8、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对人身、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方式采取催办、责成查处或自行查处。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督办单位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材料的3天内,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登记、审查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或申请;  (二)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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