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ID:19104751

大小:2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28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_第1页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_第2页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_第3页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1840年至1949年期间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    (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者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者具有

2、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

3、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名单前,应当提请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评议。    专家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

4、局共同聘请。    第七条对优秀近代建筑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地局确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由市文管委、市规划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四类: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

5、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一)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三)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四)在保持原有建筑

6、整体性和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外部作局部适当的变动,允许对建筑内部作适当的变动。    属于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地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文管委会同市规划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但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前款第(四)项的保护要求。    第九条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按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现状使用性质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文管委审批,其中公有房屋须事先报市房地局审

7、批;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房地局审批。涉及城市规划的,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应当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与原建筑设计性质不一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市文管委或者市房地局可作出调整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决定。    第十条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二)在非生产用房中擅自安装动力设备;    (三)有碍优秀近代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附属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