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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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学习资料  1、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年2月28日发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分十章104条。  3、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2、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9、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

4、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

5、监测方案。  13、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6、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

6、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8、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1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2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的科学依据。  2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2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3、

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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